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载货汽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每天22时至次日6时,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国Ⅳ(国Ⅳ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中型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二、从2018年7月1日起,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国Ⅳ(国Ⅳ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三、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专项作业车限行规定参照载货汽车限行规定执行。
本通告中的“Ⅳ”代表“四”,车辆排放标准等具体事项由福州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环保局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