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具体条件。据悉,道路运输行业历来有“多、小、散、弱”的特点,企业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盈利水平低,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往往也很少,不能满足国家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建筑废弃物运输(俗称泥头车运输)更是属于高危行业,历来事故多发。因此在此次条例修改中,深圳通过多年的实践,建议泥头车运输企业名下自有产权、自主经营、统一管理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不得低于四百吨。要求运输单位“拥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交通安全工作站”、“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设置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不低于单位名下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投影面积的两倍”。
泥头车运输历来有“多拉快跑”的传统,《条例》着力解决传统泥头车安全和环保的顽疾,降低车辆运营风险,要求“车辆应当统一采用四轴(及以下)型重型载货自卸车辆”,“运输车辆应当使用具有自动开合全密闭式顶盖的U型车厢”,避免车辆违规严重超限超载运输。泥头车属于重型货车,车辆左右及尾部盲区较大,行人或者电动车进入车辆盲区后发生的亡人事故屡见不鲜。为帮助驾驶员掌握车辆相关盲区情况,降低事故率,《条例》要求“运输车辆应具备左右及尾部盲区监测功能”。
同时,车辆还应当具备车载称重监测系统、车厢顶盖闭合监测系统、车辆运行路线监测系统以及车辆举升或者前厢板平推监测系统;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载视频监控系统,车载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实时监测驾驶员状态和车辆状态;具备车速限制功能、驾驶员身份认证功能、电子联单功能,安装ETC(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等车载电子标签。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水务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对施工单位按每车次处以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