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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3月15日起,藁城区实行常态化交通秩序管控

2021-03-10 09:41:21
  藁城区辖区道路通行管理通告:

  为改善全区交通环境,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缓解交通压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减少事故发生,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道路交通实际,现将藁城区道路通行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限制通行的车型、时间和路段

  (一)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轻型自卸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1.禁止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轻型自卸货车和专项作业车进入藁城主城区(已办理通行证车辆除外):

  (1)廉西大街(含)以东、307国道(不含)以南、尚东街(含)以西、世纪大道(含)以北范围内。

  (2)西城街(含)以东、石黄高速以南、翼辰街(不含)以西、307国道(不含)以北。

  2.途经我区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轻型自卸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可绕行藁城区外环路、307国道。

  3.危险化学品车辆需绕行藁城区外环路。

  4.大中型客车、公交车、校车、通勤班车、救护车、银行押运车以及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抢险车、军用、警用汽车等车辆不受通行限制范围。

  (二)轻型载货汽车

  每日7:00至9:00、17:00至19:00时段,禁止轻型载货汽车通行廉州路(廉西大街至尚东街)、廉北路(西城街-廉东大街)、育英路(廉西大街-尚东街)、市府路(四明街-廉东大街)、通安街(工业路至世纪大道)、四明街(市府路-世纪大道)、东城街(市府路-世纪大道)、工业路(通安街-尚东街)、廉东大街(世纪大道-市府路)。

  (三)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

  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禁止在藁城区外环路(不含)以内、东至振兴北街(不含)、西至金五线(不含)、北至石黄高速、307国道(东外环路口至金五路口段)道路范围以内行驶。

  (四)其他道路

  1、世纪大道(西起石家庄市东三环东至廉东大街)6:00-22:00限制中、重型载货汽车通行。

  2、滹沱河滨河南路、滨北北路藁城段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

  3、衡井线、新赵线、国道515(原定魏线藁城段)、国道338(原正无路藁城段),双向两车道路段禁止中重型货车超车。

  (五)非国标电动(燃油)二、三、四轮车

  非国家标准的电动、燃油二、三、四轮车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国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机动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规范》(GB17761-2018)(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

  拼装车: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拼装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电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二、禁止鸣喇叭、使用警报器的区域和路段

  1.禁止机动车在居民小区、医院、学校、党政军机关驻地,以及其它设置禁鸣标志的路段鸣喇叭。

  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2)夜间在城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3)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三、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停车场(点)、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严禁在公园、学校、商场、医院等易堵路段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违法停放车辆。学校门前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有序停放,服从交警的指挥疏导。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设置隔离设施和施划占道停车泊位线。倡导市场化运作投资兴建经营性停车场(楼)和按“智慧共享”停车模式整合现有停车场资源。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通行规定

  辖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其它预警响应时,按照区政府通告、通知要求,执行车辆限行管控措施。

  五、其它规定

  (一)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主城区道路行驶时,限速40公里/小时。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

  (二)在道路同方向划设两条(含)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大型载客汽车、空驶的出租车和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靠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

  (四)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除机动车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或有饮酒、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或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涉事机动车无保险或无号牌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手机“事故e处理”APP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可以现场或在线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六、通行证办理

  1.用于民生保障、重点工程、城市建设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通行城区道路的,实行通行证管理。

  2.办理通行证的车辆,确认年检在有效期内、尾气排放达标、已投保交强险等情况下,初次办理时,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手续到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 育英西路23号)办理《通行证》,或点击下方公众号卡片,通过“石家庄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中发送“通行证”进入线上办理页面,自助办理通行证业务,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作者:语天 来源:石家庄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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