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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时间:全国政协委员苏权科:建议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入刑”

2021-03-09 09:16:05
  货车超载超限危害性大,近年我国“治超”力度不断加大,取得明显效果,但部分地区仍存在违法超限超载情况。全国政协委员、港珠澳大桥管理局总工程师苏权科建议,对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据记者查询,此前已有代表、委员提出类似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港珠澳大桥管理局总工程师苏权科全国政协委员、港珠澳大桥管理局总工程师苏权科

  当前治理超限超载成本大

  苏权科指出,长期以来,货运行业多、小、散、弱,存在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且普遍通过降低运价、超限超载、多拉快跑维持运转。近年开展的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然而,深层次的经济利益驱动链条还没有完全斩断,违法超限超载情况还是存在。

  超限超载运输危害众多,容易诱发交通事故、危害公路桥梁安全、影响道路通行效率、扰乱运输市场秩序、造成汽车行业发展畸形、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等。苏权科表示,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很多是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尤其是“百吨王”这类严重超限超载货车,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危害性更大,需要有效和更有威慑力的手段来监管。

  他认为,预防、制裁不法行为的手段是多元的,刑罚是最后的一元。“对于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采用其他手段足以抑制并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时,就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但目前的行政管理手段也存在不完善和不足,尚不足以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苏权科说。

  他指出,当前货车超载超限的执法主体、认定标准尚未完全统一,由交通、公安两部门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检查和处罚,会出现协调不到位的问题,相关核准载质量的认定标准未与国家认定标准完全相统一。治超的成本也比较高,包括行政成本、站点建设成本等。

  此外,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源头单位存在不配合检查现象。以上多个原因,使得政府部门虽然采取了多种治理超限超载的方法,但完全实施成本过大,无法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已有多位代表委员建议“超载入刑”

  苏权科认为,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有必要进行刑罚。“超限超载运输入刑会在执法层面、物流运输层面、民生层面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但综合超限超载运输入刑所带来的正面影响考虑,入刑是治理超限超载有效的方法。”

  他表示,支持超限超载入刑的根本原因是基于保障民生的正当理由,我国以往的超载超限量刑主要以违法造成结果为标准,比如有没有造成伤亡、造成多少伤亡成为量刑的重要参考指标。今后的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更应该加重对超限超载这种违法行为过程的约束,即使没有造成事故,也应当严加处罚,以免让司机产生“没出事就没事”的侥幸心理。对超限超载行为动用严厉的刑罚,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实际上,近年来,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超载入刑”,比如去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陕西省副主委、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宝生也建议对货车超载入刑。

  交通运输部曾在2015年回复人大代表“超载入刑”的建议时表示,在研究起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过程中,相关部门已经多次进行认真研究,但对于如何准确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避免打击面过大以及在现有道路运输环境下,将超限超载简单规定为犯罪,能否切实执行,能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等问题,各方面意见还不统一。

  舆论关注这一话题时也指出,只罚“超载”司机治标不治本,一次超载,相关责任人都应受到处罚,才能真正杜绝超载问题。

作者:蒋臻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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