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告》,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排放检验,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第1次和第2次检测超标,告知车辆所有人应当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不得上路行驶。
如果第3次检测超标,将要求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销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登记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对达到报废标准仍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将加大查缉力度依法处理。据了解,《通告》将于1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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