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超限货运车辆无法上高速公路
《治理办法》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驾驶人的职责,明确了超限超载应当承担的责任及从业规范,界定了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强化源头管理,规范超限超载运营市场行为。同时,突出了治超主体职责,强化法律责任。
《治理办法》统一了车货总量限值认定标准。其中,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标准的货运计量称重和监控设备,并与县级以上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联网。货物单位不得为无牌、无证、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在路面治理方面,《治理办法》明确将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可以采取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超限检测等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治理办法》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备,并有权拒绝超限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处罚:《治理办法》三个首创 治超力度再升级
据介绍,《治理办法》在全国有三个首创。首次在政府规章中明确采用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采集的电子信息(含称重数据、视频、影像)作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证据;首次在政府规章中明确将货运源头单位出厂、场、站过磅称重数据接入县级及以上治超信息平台;首次在政府规章中明确鼓励引导货运车辆所有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超限阻断技术设备等。
“这些首创,均表明湖南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决心和力度。未来,超限超载行为将面临更将严厉的处罚。”肖文伟表示。
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全民有权举报,严重违法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另外,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