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公安局已于此前发布了《关于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该《通告》明确,自2018年9月1日起,禁止2005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营运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营运机动车进入昆明市主城区二环东路(含)、二环南路(含)、二环西路(含)、二环北路(含)围合范围以内区域的道路行驶;自2018年11月1日起,禁止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进入昆明市主城区二环东路(含)、二环南路(含)、二环西路(含)、二环北路(含)围合范围以内区域的道路行驶;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道路行驶。同时,2018年9月1日起,驾驶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依据相关规定,新车定型时发动机的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属于黄标车。昆明市将于2018年10月31日前引导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1202辆黄标车;2018年12月31日前,引导淘汰全市所有黄标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