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2月24日经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3月18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17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邀请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刘福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颁布实施《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重大意义
《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组织领导作用,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制定《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依据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制定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是贯彻落实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道路交通安全“十三五”规划》明确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作为主要任务之一,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推动道路交通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进一步厘清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落实各部门管理责任,完善部门协作管理体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进一步形成合力。出台本《规定》是对上述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有助于明晰责任,规范管理。
出台《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必要性及背景
2012年,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56号)。随着山东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原《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与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相适应。当前山东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提档加速期,驾驶人、机动车、公路通车里程大幅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而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致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不到源头整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严峻;二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的工作机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待进一步细化,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有效工作机制需要建立健全,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的监督力度和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需要加强;三是现行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需要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目前全省建立完善了“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省、市、县三级均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并加强监督考核,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治理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关经验做法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因此,为了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形势,有必要在原《规定》基础上,重新制定一部符合工作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规章。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遵循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性工程,管理的好坏与整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政策、文明程度等各方面有直接联系,单独依靠某一个部门根本无法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必须实行综合治理,由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社会资源和管理力量,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规定》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本《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的要求,本规定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划分为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车辆所属单位职责。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体现了哪些主要特点
《规定》从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入手,注重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体现了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补充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二是明确细化部门职责,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补充了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完善了公安、教育、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机、旅游、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职责;三是完善监督与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对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追究机制的要求,设置了七项工作机制保障责任制贯彻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哪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组织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协调发展;
(四)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
(五)加强道路防御灾害性天气应对能力建设和应急、抢险救援资金投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机制;
(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
(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八)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哪些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讲、劝导活动;
(二)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无牌、无证、脱检漏检车辆,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报废车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道路交通文明列入乡规民约,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知识;
(四)依法整治占用道路经营、晒粮以及机动车违法载人等行为。
政府各部门应当履行哪些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农机、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履行的一系列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9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和车辆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管理,组织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对违反准入管理规定的企业督促整改。(第10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第11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养护城市道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物理隔离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12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和车站(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改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第13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农业机械驾驶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严格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加强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第14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拆解行为。(第15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急救、转运工作。(第16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旅行社租用车辆的监管,督促旅行社运送团队游客时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第17条)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和曝光机制,督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第18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不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非机动车及其配件和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擅自生产电动自行车等质量违法行为。(第19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第20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媒体、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道路管辖部门在特殊路段设置气象监测、预警设施。(第21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辆交通违法、事故情况挂钩;监督协调有关保险企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第22条)
哪些道路交通安全职责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来履行
一是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由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来履行;二是加强道路监控等交通安全信息系统建设,由公安机关会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来履行;三是建立重点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信息、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信息、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共享机制,由公安机关会同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来履行;四是开展联合执法,主要由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履行;五是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主要由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履行。六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主要由公安、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履行;七是查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实施;八是做好城市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验收,主要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来履行;九是加强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主要由交通运输会同公安、旅游等部门履行;十是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
车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哪些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车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统筹安排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等活动;
(四)对本单位所属的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校车,组织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五)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六)对交通违法、事故多发的驾驶人予以调整岗位。
《规定》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等重点企业有哪些特别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运输企业以及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等经营方式下,合同双方应当如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机动车辆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各级政府和部门如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制定了哪些工作机制
《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对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追究机制的要求,规定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定期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问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信息公开、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等七项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