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治超”:处罚违法超限超载62.18万余起
山东统一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将六轴及以上车辆最大总重由55吨统一调为49吨,实现了车辆管理与生产标准相统一,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执法标准相统一。公路治超专项行动过程中,全省货运市场运行基本平稳,公路运输运价也逐步合理回归。专项行动以来,运价指数较去年同期回升8.2%,大幅增加了运输效率,降低了企业安全成本,促进了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保障了运输业户合法权益。
联袂“治超”:冀鲁豫三省“织网”,共同围堵超载超限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专门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整治内容和工作安排;联合召开现场会,健全两个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区域联动,在全省划分4个协作区,部署开展全封闭执法联动40余次,建立了区域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召开三省(冀鲁豫)相邻八市联合治超会议,签署合作协议,有效提高了跨区域治超效果。
交警执法
针对治超问题,各级政府牵头,对货物集散地和货运站进行全面排查,重新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乡镇交管所等,采取派驻管理、重点巡查和技术监管等方式,切实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全面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治理,对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货车实行现场查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科技“治超”:试点“非现场执法”与停车卸货场电子监管
下一步,山东将大力推进科技治超。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监察电子政务系统基础上,深入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在车辆和驾驶人注册登记、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路面监控等方面信息资源共享。开展“非现场执法”和停车卸货场电子监管试点,通过在公路路网重要节点布设不停车检测设备,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
此外,还要推进信用治超。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切实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的筛查和认定。建立超限超载行为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加快实施治超信息系统平台对接,推进违法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
小链接:超载和超限的区别
超载和超限是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不仅驾驶员知之甚少,甚至执法人员也有时难以区别。
超载和超限的法源或法律根据不同:“超载”一词来源于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第31条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超限”一词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路法》第50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
超载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例如载质量不满1000公斤的小型汽车装载1200公斤就是超载;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不同等级的公路(含桥梁)其设计的限载标准是不同的。
超限超载执法
超载和超限的客体物不同:虽然两者在货物装载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的表述,但超载既有货物装载,又有客运超载;而超限只在货物运输中有,客运中没有超限的规定。
超载和超限的执法主体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公路法》第8条规定,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另据有关法律要求,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只能各执自己的法,不能越权。
超载和超限的法律责任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超载的法律责任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规定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在罚款或者警告同时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的驾驶证,因此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根据《公路法》第76条和第85条规定,超限的法律责任是罚款3万元以下,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