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改善环境质量。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于2017年12月11日正式发布实施。
货车作为机动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深受影响。尤其是卡友们关心的加装DPF以及尾气检测问题,在新发布的《技术政策》中,都能找到答案。政策太长,看不懂?没关系,这就来给大家划重点。
指导性文件 不强制实施
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该《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有关单位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参照采用,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以及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以及在我国登记注册的所有在用汽车、摩托车。
注意!这里说的是指导性文件,并不强制实施,但由国家环保部发布,也是机动车污染治理的风向标。
新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前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
机动车全生命周期 多范围防治对于大家一直关注的治理应该从源头治理,国家政策法规应对厂家的研发生产做以要求,而不只是把治理手段强加给车辆使用者等等问题,在该《技术政策》都都有了明确规定。
该《技术政策》提出了机动车在设计、生产、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内的大气、噪声、水、固体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策略和方法,涉及范围包括机动车、车用油品、检测设备等。那么具体针对货车,都有哪些影响呢?
更高的排放标准:
新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前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到2020年,报废机动车再生利用率达到95%,机动车污染防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对于在用机动车,已经制定国家排放标准的,鼓励地方执行更严格的在用车排放限值。
更严格的生产要求:
新政策要求强化新车达标监管,重点加强重型柴油车生产、销售等环节监管。加强机动车检测与维护(I/M),重点加强高排放车辆、高使用强度车辆监管,确保上路车辆排放稳定达标。
1、要求在设计上需要考虑机动车全生命周期内的资源消耗以及污染排放;改善生产工艺,使用符合标准的绿色材料等。
2、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监管。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加强产品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
3、鼓励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提前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提高产品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利用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车载诊断(OBD)系统等加强机动车实际行驶排放控制。严格控制机动车颗粒物排放,控制重点应从颗粒物质量控制向颗粒物质量与数量同时控制转变。
4、积极开展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乙醇、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汽车的研发和应用,鼓励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替代燃料汽车。
5、新生产柴油车应安装符合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如柴油车颗粒过滤器(DPF)、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等,鼓励使用固体氨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SCR)。
新生产柴油车应安装符合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排气后处理装置
这条是重点,目前在个别省市针对国三车要求强制安装DPF,在新政中,则要求新生产的柴油车要求安装符合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排气期后处理装置,这也向我们释放了一个信号,在未来可能要求更多的新车、旧车安装DPF等后处理装置。
更严苛的车辆检测:
1、进一步规范在用车排放检验,完善在用车排放标准,
2、加强营运车辆实际排放监管,营运重型商用车应采用 OBD 远程监控技术。
3、鼓励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加强高排放车日常监管。
4、加强机动车检测与维护,对检测(包括外观检验)不合格车辆应及时进行维护(包括修理)。
5、对排放不达标的在用柴油车应重点检查 OBD 系统、燃油供给系统、进气系统、排放后处理装置、废气再循环装置(EGR)等零部件的工作状态,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6、对在用汽油车、燃气车、摩托车应增加曲轴箱通风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检查,对在用柴油车应增加 NOx 检测。鼓励对在用柴油车采用壁流式 DPF、SSCR 等技术进行改造,汽车生产企业应予支持配合。公交、环卫、邮政、物流、出租等营运车辆应定期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除此之外,还提出了更严格的噪音污染防治、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要求,并且鼓励研发污染防治技术。对于环境治理来说,这是一件好事情,可以更加规范机动车生产、使用、检测中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