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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7月1日起柴油车分步执行国Ⅴ标准 政策留1个月过渡期

2017-06-30 09:21:00

  2017年6月26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广州市将从2017年7月1日起,对柴油汽车分步执行国Ⅴ排放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在广州市注册登记或转入广州市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转入广州市的除客车以外的轻型柴油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的车主,政策设置了一个月的过渡期,可在2017年7月31日前凭2017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其他轻型柴油车,可在2018年1月31日前凭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柴油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柴油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柴油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具体内容

  (一)从2017年7月1日起,在广州市注册登记或转入广州市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二)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转入广州市的除客车以外的轻型柴油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二、广州市对柴油车执行国V排放标准有哪些政策要点?

  (一)从2017年7月1日起,在广州市注册登记或转入广州市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广州市注册登记或转入广州市的客车以外轻型柴油车(以下简称“其它轻型柴油车”),也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二)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可在2017年7月31日前凭2017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三)在2017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可在2017年7月3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四)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其它轻型柴油车,可在2018年1月31日前凭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五)在2018年1月1日之前(不含1月1日)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其它轻型柴油车,可在2018年1月3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六)对自上述标准正式实施时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车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温馨提醒:

  (一)根据国家环保标准,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柴油车,均视为重型柴油车,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二)计划新购车或将外地籍牌照车辆转入广州的市民,建议事先登录机动车环保网(可由“www.vecc-mep.org.cn”网址直接登录,也可通过网上搜索“机动车环保网”进入),在“新车达标查询”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查询”栏目中,查询车辆是否列入环境保护部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简称“环保目录”)符合国V排放标准,避免因车辆不符合环保标准而无法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

  (三)鉴于广州市执行新排放标准的过渡期为一个月,如果您在执行国Ⅴ排放标准时间节点之前已购买国Ⅳ柴油车,请在一个月内,凭该时间节点之前开具的购车发票,抓紧办理新车注册登记。

  (四)如果您计划将国Ⅳ柴油车从外地迁入广州,考虑到在转出地办理车辆档案提取等环节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议提前在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

  (五)广州市机动车注册登记、外地车转入广州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已实施预约办理制度,请各位车主提前预约办理。

作者:王一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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