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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对高速公路载货类机动车辆实行计重收费

2010-04-27 08:31:44

  从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经省政府批准,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通告》,定于2010年5月10日上午10时起,对行驶陕西省高速公路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辆全面实施计重收费。

  全计重收费是以收费站现场实际测量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对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征收方式。全计重收费的对象是行驶全省高速公路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辆。客货两用车,统一归入载货类机动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基本费率为:现一型车0.4元/车·公里费率标准对应的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其他类型费率标准依次同比换算。

  对于超限车辆,超限认定标准以内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超限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超限50%以内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超限50%—100%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0倍计收;超限100%以上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计收。

  据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本省现行的台阶式车型分类收费,使得同一车型空载、轻载和满载收费标准相同,不能真正反映车辆对公路的占有和使用程度。实施全计重收费,能够真正体现“多用路多交费、少用路少交费”,确保车辆在交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同时也是进一步强化治超的经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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