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逃费行为多样化
去年9月,兴宁区法院对“‘8·14’车辆换牌换卡逃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涉案的15人均获刑,其中最高被判一年十个月,最低被判一年一个月。这是广西首次对高速公路换逃费案件作出依法判决。涉案人员利用一批外观基本一样的河池籍六轴重型货车,从防城港运输矿粉至河池,在行驶南宁高速路段时采取换牌换卡的形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
据介绍,全区高速公路逃费行为多样,并呈组织化、集团化态势发展,但治理逃交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治理逃费”)工作由于统一协调的机制尚未完善,治理合力尚未形成。
目前较为常见的逃费行为包括通过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或者其他违规使用通行凭证(含ETC通行卡、标签等)的行为逃费;通过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逃费;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车辆交费优惠证明逃费;假冒法定免费通行车辆逃费;假冒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通行车辆逃费;采用其他手段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等。 逃费将被限制通行
根据《指导意见》,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将加强全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依法查处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逃费车辆;对收费道口发生车辆拒交、逃交通行费的情况,经收费管理人员劝说,交费义务人仍不补交或将车辆堵塞收费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路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拖移车辆的强制措施。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查验认定车辆属于法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证明文件或证件,查验认定应交费车辆交费类别的证明文件或证件,查验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装载的货物类别和货物装载量等情况;限制逃费车辆通行,依法向逃费行为人追偿因查处逃费行为产生的有关费用。
据介绍,按照法律法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因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行为可能侵害一个或多个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合法的收费权益或其他民事权益,相关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应当依法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逃费将被列入“黑名单”
据介绍,广西将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黑名单”信息记录工作。
“黑名单”制度建设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并强化对逃费车辆驾驶员、车辆所属单位、车辆所有人等失信行为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加强对逃费行为的披露和曝光,为治理逃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将按照规定和统一要求及时将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和假冒“绿通”、假冒政策性减免证据等车辆信息录入“黑名单”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履行好相关职责。
此外,高速公路运营公司要积极引进整车式计重设备等先进设施设备,提高计量精准度,防止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的逃费行为发生,为有效治理逃费行为提供保证。并将在重要路段的“绿色通道”收费道口推广配备先进检测设备,提高检测精准度,为及时有效治理逃费行为提供技术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