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中称城市快速路车流量达到饱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临近饱和路段的上桥匝道口采取间断放行或者封闭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禁止使用锥筒圈占停车位
《条例》中称,禁止下列影响道路通行和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在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上搁置物品或者遮挡交通安全设施;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张贴宣传标语等;设置地桩、地锁、石墩或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妨碍行人通行;使用铁链、栏杆、锥筒等物品私自圈占道路停车泊位;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违法收取费用……
禁止用他人驾照代替扣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机动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者倒置,变形、残缺、褪色及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换领;不得安装、使用高音、怪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不得改装、加装外部照明、信号设备、光电器材等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装置;不得非法改装消声器、车身贴膜、加高或者降低机动车底盘等改变机动车外观、构造和技术数据;禁止采取他人替代、替代他人或者介绍替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等方式,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载客车内物品不得遮挡车窗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通过设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弯待转区的,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进入待转区等待;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已进入路口的应当立即就近驶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夜间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不得有穿拖鞋、吸烟、使用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10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给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