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9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其中新增规定,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
《修正案(草案)》规定,载客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场以外上下乘客,载货车辆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不得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装卸货物。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50米,不得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烧荒。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 米范围内的区域设置广告设施的,应符合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烧荒的,可以处1000元罚款;擅自在高速公路防护栏开口和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的,可以处50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或总质量超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