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0日,记者从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获悉,吉林省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1月10日零时起(以车辆出口时间为准),调整吉林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据了解,吉林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由0.07元/吨公里调整为0.09元/吨公里。对于合法装载车辆,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不足5吨的按5吨计),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的,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5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的,按0.045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2元/吨公里计收。
本次调整,合法装载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两轴货车小于等于17吨,三轴货车小于等于27吨,四轴货车小于等于37吨,五轴货车小于等于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小于等于49吨。
此外,全省高速公路执行统一的收费政策,车货总质量低于10吨的两轴货车,在通行长春至营城子、长春至吉林、吉林至江密峰、江密峰至延吉、延吉至图们、伊通至辽源等高速公路时不再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