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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拖车要求和收费标准

2013-12-12 10:58:03

  生事故后,谁来拖车?2013年12月11日,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发了关于批准具有救援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临时参与高速公路范围内清障救援工作的通知,经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初审,批准了具有救援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70家)临时参与高速公路范围内的清障救援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拖车的要求和收费标准。记者了解到,遇现场当事人无力实施、雨雪冰冻恶劣天气或其他遇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形,高速交警部门按照“就近兼能力原则”立即组织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开展施救。

  “就近兼能力原则”调派清障车

  各管理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专业救援队伍要与社会救援机构有效联动,最大限度地优化高速公路救援力量。经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会商,由高速公路管理局初审,将高速公路沿线具有救援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临时纳入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体系。从即日起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可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和明确的社会救援企业参与恶劣天气及交通事故清障救援工作。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大队要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及时、快捷、高效组织突发交通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分别现场状况,组织专业救援力量或社会救援企业参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路警联合指挥中心通过“96969”和“12122”特服平台,接受当事人求助或突发交通应急事件现场高速交警部门的清障救援通知,按照“就近兼能力”原则及时调派专业清障救援队伍或社会救援企业进行现场施救。遇现场当事人无力实施、雨雪冰冻恶劣天气或其他遇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形,高速交警部门按照“就近兼能力原则”立即组织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开展施救。

  收费不合理取消救援资格

  高速公路各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企业监督检查,严格恪守“决不能出现‘天价’收费、决不能发生利益关系、决不能指定施救修理”三大底线。对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立即施救,事后协商处置的收费,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对其收费行为进行合理性监管,对涉嫌不合理收费的企业,报当地物价部门调查的同时由高速公路管理局终止其临时救援协作资格。高速公路各管理单位要求各清障救援大队坚持“以服务安全便捷出行为主、最大限度发挥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为目标”的原则,全力开展清障救援工作,倡导社会救援企业要按照“坚守底线原则”,严格执行救援协议及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标准,积极参与高速公路的清障救援工作。

  拖移故障车当事人可选择停放地点

  高速公路救援管理单位将严格规范车辆救援服务程序,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版、或印制成册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救援信息后,救援部门应按照交通、公安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的规定,在第一时间内尽快实施救助,并将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将车辆拖移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需在高速公路以外继续拖移的,收费标准参考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标准执行,不得高于规定的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收取拖移费用。

  车辆实施救援需按规定收费

  记者了解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高速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经过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具有救援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也可实施高速公路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具有救援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进场服务。进入高速公路实施高速公路救援工作时,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向审核批准的社会救援机构收取管理费等费用。具有救援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在实施救援收费前,必须在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亮证收费。

  维修期间停放车辆应减免停车费

  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对在交通事故中维修处理期间停放的车辆,维修单位应减免停车收费。高速公路救援单位以及具有救援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超出收费标准的,要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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