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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进一步加强二级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通知

2009-06-22 09:34:50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我省自2009年5月1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二级公路超限超载车辆剧增,已严重威胁二级公路的使用寿命和通行安全。为有效保护公路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强二级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联合执法,以路面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二级公路治超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过往货运车辆进行科学检测、严格卸载,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给予罚款、收取道路赔(补)偿费等处罚;对车货总重超限超载30%和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必须卸载,以避免损坏道路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导致压垮桥梁或重大伤亡事故的,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要保证足够的警力指挥货运车辆依法进行科学检测;对超限超载驾驶人依法进行处罚;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强制拆解恢复原状;维护治超检测站点治安秩序;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检测站点设施等违法行为以及各种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处理,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加强源头治理。各地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车辆的源头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站场等货物装载源头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工业部门要加强对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和查处。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改装、拼装汽车企业。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三、强化治超工作监督。省监察、纠风部门及省治超办要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组织省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对二级公路治超工作开展联合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的地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纠正,不得放行到相邻区域,否则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对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行为,坚决防止因治超引发新的公路“三乱”。

  四、加强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按照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部门联合治理与区域联动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快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的治超检测站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依法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重要信息及时报送省治超办,确保定期沟通,信息共享。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导向作用,为二级公路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0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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