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安徽蚌埠市交通执法支队三大队在芦山大道路段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某某驾驶怀远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上装载钛酸异丙酯(3类易燃液体,属危险化学品)共计64桶,总净重12.16吨。![]()
经查,该车所属企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硬件与安全技术条件,无承运危险化学品资质。执法人员同步溯源托运环节,查明中间托运方淄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接运输业务后,明知托运货物为危险化学品,未对承运人资质进行审核,将危险化学品交由无资质企业运输。
目前,支队已对承运人怀远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依法立案处罚并完结;对托运人淄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同步立案处罚,实现托运、承运两端违法主体同步追责。
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秉持说理式执法,向当事人宣讲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规定,当事人配合询问,确认违法事实。案件查办全程严格遵循行政执法程序,从路面初查、现场核验、资质核查,到运费溯源、多方问询、普法释法、固定证据,各环节规范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