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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报一公司违规销售危险化学品罚款35万

2026-07-17 16:58:27

2026年4月22日,泰州海陵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州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交办核查,发现该公司2025年将危险化学品2,4-二氯苯甲酰氯(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517号)销售至锦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海陵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并处人民币 17.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江苏通报一公司违规销售危险化学品罚款35万

法律法规引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教育意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必须以本案例为戒,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与安全底线思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危化品许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唯有依法合规经营,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障。

作者:君君 来源:海陵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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