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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查处一男子私购油罐车非法经营柴油案

2026-07-10 16:54:37

近日,四川宜宾南溪区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查处1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舆论监督作用,有力震慑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现对该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四川查处一男子私购油罐车非法经营柴油案

一、案情概况

2026年6月2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南溪公安移交线索,查实一起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违法案件,查处时林某非法经营的5吨柴油已售罄。经调查,该油罐车的车主为林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购一辆油罐车,挂靠在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南溪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非法经营活动。2026年4月30日至5月25日,林某依托本地货运微信群发布油价招揽客户,全部油款通过个人微信收取,累计违法所得38498元。

二、处罚理由及结果

林某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林某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38498元,并处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风险警示

一是群众法律认知存在误区,误认为油品来源正规即可私自售卖柴油,忽视危化品经营许可制度,无证经营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流动油罐车属于移动安全隐患,停车场人流车流密集,无防爆、防静电、消防设施,极易引发起火、爆炸事故。

四、法条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守法提示

任何单位、个人严禁改装油罐、设置流动加油点售卖柴油,经营成品油须依法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货车司机、物流企业应自觉抵制黑油罐车,群众发现无证售油线索应及时向应急、公安举报。

作者:君君 来源:南溪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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