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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危险货物被罚3万元

2025-12-19 09:06:45

案例背景

2025年8月29日,防城港扶隆边境检查站检查发现颜某某驾驶苏xx轻型仓栅式货车从xx新材料有限公司运载氧化亚氮至峒中口岸,将违法案件线索移交给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广西一男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危险货物被罚3万元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02日14时30分,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收扶隆边境检查站移交的一起案件线索,主要案情为2025年8月29日,颜某某通过线上平台接单的方式,驾驶苏xx轻型仓栅式货车从xx新材料公司运载氧化亚氮(“笑气”)1200瓶至峒中口岸,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移交的材料包括询问笔录、行驶证复制件、运单信息截图复制件、驾驶证复制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制件、案件材料移交书复制件、扶隆边境检查站车辆入库单复制件、现场照片复制件、扶隆边境检查站询问笔录复制件、检测单位营业执法复制件、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书复制件、货物检测报告复制件等证据材料。经调查,颜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12月2日审批同意立案。

处置结果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给予颜某某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裁量标准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结合《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的通知》(防交发〔2024〕50号),其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裁量阶次属于情节较轻,量化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执行标准为处3万元的罚款。

作者:君君 来源:防城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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