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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2024-11-06 09:18:44

为进一步优化昆明市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营造良好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继续对昆明市主城北市区部分道路及区域货运交通组织进行临时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中型(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及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除外)、重型载货汽车以及牵引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挂车、吊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等专项作业车,全天24小时不得进入穿金路(不含)、沣源路(不含)、龙泉路(不含)、金色大道(含)、北辰大道(含)围合区域以内道路行驶;

除上述区域及道路外,昆明市主城区其他货运交通组织调整措施以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关于对昆明市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进行调整的通告(第二阶段)》《关于昆玉高速公路鸣泉立交至大渔立交货运交通组织调整的通告》《昆明市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六条措施》《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告》为准;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

二、确因需要进入上述限行道路或区域从事城市基本生产生活保障的受限车辆,应当按照《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反上述限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4 年11月1日起施行。

示意图

作者:小语 来源:中物联危化品物流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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