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安徽交通运输厅发布《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班线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普货运输车辆(以下简称“重点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主要提出以下要求:
严把车辆审验关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或车辆年审时,应查看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安装使用情况,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不能正常显示上线的重点营运车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加大网巡抽查和考核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省监管系统,对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情况进行巡回抽查,市级每两个月抽查不少于1次,县级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范围要涵盖“重点营运车辆”和企业,重点对车辆入网率、上线率、轨迹完整率、客运车辆不按照核定线路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运行、脱离动态监控运行、危货车辆有通行记录无电子运单等信息进行排查分析,及时处理运政系统内过户、报停、注销、报废的车辆和注销的运输企业信息。
强化违规驾驶员处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内部动态监控激励惩戒机制,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不得低于90%。对人为破坏或关闭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督促运输企业要及时处理,根据其违法违规次数、严重程度等情况,综合采取批评教育、学习培训、调离岗位、解聘等手段进行处理。要强化教育和管理并重,惩戒与激励并举,注重实效,不得对违法违规驾驶员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强化违规企业处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围绕运输企业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监控人员履职情况、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时在线情况等方面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运输企业或第三方平台,参照以下“五种形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公告:对动态监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运输企业或第三方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告。
2.约谈:动态监控工作未形成警示、记录、报告、处理等闭环管理流程的,未及时核查处理第三方平台推送动态信息,以及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运输企业进行约谈,也可联合公安交管等部门进行约谈。
3.整改:约谈后运输企业仍不改正的,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长期存在“三超一疲劳”且运输过程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要求,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进行挂牌督办。
4.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相应罚款。
5.撤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企业,撤销原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