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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全面实施

2010-03-15 09:01:54
  3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召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根据“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会议对全面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全力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科学、公开、公正地开展,以加快推进道路运输业走上绿色发展道路。同时,交通运输部提示,从事道路运输要购买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型。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强调,要强化措施,扎实推进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四个切实加强、四个全力确保”。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全力确保组织到位,所涉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部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车辆生产企业以及检测机构等方面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二是切实加强宣传,全力确保平稳有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方、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好学习宣传工作。三是切实加强监督,全力确保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制度有效贯彻、有力执行。四是切实加强服务,全力确保规范透明,各有关单位要本着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理念,周密安排、规范运作,确保此项工作开展得公开、公平、公正、有序。 
 
  从3月1日起,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开始对车辆进行核查,标志着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交通运输部提示打算从事或已经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或个人,要购买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型;购车前要先查询《燃料消耗量达标车辆表》或《过渡期车型表》,了解要购买的车型是否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从3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公众可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交通运输部汽车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网站(https://atestsc.mot.gov.cn)及咨询服务电话(010-62079577)等进行查询。
  
  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是我国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节约能源法》赋予交通运输部门对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进行准入管理的职责。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6月22日公布、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截至3月1日,已经有14家检测机构具备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资格;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全面开通;258家车辆生产企业的22507个车型数据已进入了《过渡期车型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证时,已开始对车型参数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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