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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公告

2010-02-03 09:04:17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精神,现将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及政策公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符合《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二)报废 “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报废小型载客车 (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报废微型载客车 (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特此公告。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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