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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速路9月分阶段计重收费 首批15个收费站实行

2009-08-06 08:34:22

  8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交通厅了解到,广西高速公路在2009年7月1日对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后,普通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已于8月1日起模拟运行,并将于9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

  15个收费站将实施计重收费

  9月1日起,实施计重收费的第一批收费站共有15个,分别为:容县至岑溪一级公路昙容收费站、水任至南宁二级公路下坳收费站、六寨至水任二级公路八步收费站和巴平收费站、天等至那桐二级公路古潭收费站和大新收费站、大新经靖西至那坡二级公路下雷收费站和新圩收费站、鹿寨至平乐二塘二级公路鹿寨收费站和荔江收费站、阳朔至源头二级公路二塘收费站、融安大板至柳州二级公路沙塘收费站、盘县至百色二级公路下塘收费站、田林收费站、隆林收费站。

  分四类基本费率标准执行

  普通收费公路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标准按公路等级、建设规模及现行收费标准的差异划分为4类,分为1.8元/吨·车次、1.65元/吨·车次、1.45元/吨·车次、1.25元/吨·车次。按车辆通过收费站的次数计收,即过一次收一次。

  车货总重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通行费,大于10吨小于或等于50吨的车辆,按上述4类基本费率标准相应递减到0.8元/吨·车次、0.65元/吨·车次、0.45元/吨·车次、0.45元/吨·车次计收通行费。

  对超限30%以内的车辆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限30%以上100%以内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3倍至6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6倍收取车辆通行费。

  超限车辆不享受免费政策

  普通收费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客车、轿车仍按现行车型收费标准分类收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汽车计重收费;符合绿色通道等免费条件的车辆一律免收车辆通行费。但对于超限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收取通行费,不再享受免费政策;对依法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按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收费。对农用三轮车、四轮小型货车暂按原分类标准收费;购买月票通行的车辆超限运输时,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加收通行费。

  自治区交通厅表示,计重收费是按照“少载少交、多载多交、空车受惠、超限加收”的原则设计的一种收费方式,目前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实行了计重收费。对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费,目的是通过经济和价格手段,鼓励合法装载运输,消除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遏制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损坏公路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一种更科学的通行费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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