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1日,四川省政府网站正式公布《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这是四川省首次从立法高度制定政府规章,强制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该办法3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在用机动车将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车辆经排气检测合格后,领取相应的(绿色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限期维修并复检;机动车经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报废。无标车禁止上路行驶。
高污染排放车辆将在各个环节被卡,黄标车上路更难。根据办法,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当地机动车排污标准的,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可对黄标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
办法规定,未达到四川省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转移或变更迁入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变更迁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