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运通贷”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运通贷”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交文〔2022〕13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济源监管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决策部署,助力交通物流业纾困解难,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河南省交通运输“运通贷”业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运通贷”业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与行业实际,进一步加强政银担合作,创新金融产品,以更大力度和更有效措施支持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助力交通物流业纾困解难,探索我省交通行业融资发展长效机制,增强行业发展后劲和发展能力,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地方金融局联合开展河南省交通运输“运通贷”业务(简称“运通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运通贷”着眼交通运输全行业,聚焦交通物流领域,以“政府主导、省市联动、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助优扶弱、促进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整合银行、担保等金融资源,形成政策合力,为我省交通物流领域及至交通运输全行业提供低成本、便捷化的融资服务。
二、基本目标
(一)创新交通物流领域“两企两个”融资模式,破解交通行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交通物流领域信贷投放,助力我省交通物流领域纾困,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助力我省经济复苏。
(二)实现“两企两个”融资担保业务全覆盖,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道路货运物流行业“两企两个”群体融资需求,做到应贷尽贷、见贷即保。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创新我省支持交通运输行业政银担合作新模式,探索建立我省支持道路客货运、城市交通等交通运输全行业企业融资发展长效机制。
三、业务模式
(一)支持对象。“运通贷”主要分为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和交通运输专项贷款。“运通贷”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道路货运物流领域“两企两个”群体。“两企”是指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两类企业,具体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司机之家”运营企业、中小微物流配送和快递企业。“两个”是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简称个体货车司机,下同),优先支持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以及道路货运经营者、个体货车司机融资需求。“运通贷”交通运输专项贷款,逐步拓展至交通运输全行业,资金池设立与管理、风险补偿及标准、保费补贴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按“运通贷”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执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交通运输全行业即包括交通物流,也包括道路客运,城市交通、公路管养运营、农村客运、邮政快递、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等有关方面市场主体。
(二)贷款期限及额度。“运通贷”支持的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1年,“运通贷”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1年,展期利率不变;单笔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单一融资主体融资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三)贷款用途。“运通贷”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主要用于困难时期交通物流经营支出、置换经营车辆购置等正常经营开支;“运通贷”交通运输专项贷款主要用于交通运输全行业市场主体的经营支出、置换经营车辆购置等正常经营开支。
(四)参与机构。“运通贷”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的合作银行仅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7家金融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运通贷”交通运输专项贷款的合作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上7家金融机构。“运通贷”的合作再担保机构为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再担保集团)。“运通贷”的合作担保机构为纳入再担保体系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
(五)融资成本。合作银行向融资主体提供优惠贷款;合作担保机构免收融资主体融资担保费用;中原再担保集团免收合作担保机构再担保费。
(六)银担合作模式。为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放贷效率,“运通贷”合作银行对融资主体进行风险整体把控,提高手续办理、审批以及放款效率,合作担保机构实行“见贷即保”,即合作担保机构对于合作银行开展“运通贷”业务审批后即担保,在约定的担保代偿上限范围内承担担保代偿责任。合作银行不向合作担保机构收取保证金,合作担保机构不向融资主体收取保证金以及担保费。
(七)风险分担比例。合作担保机构在担保代偿率5%的范围内承担贷款本金(指未偿还本金,下同)80%的风险责任。对于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管理的担保项目,中原再担保集团为合作担保机构承担贷款本金40%的再担保分险责任。资金池对合作担保机构开展的“运通贷”按未偿还贷款本金的20%进行风险补偿。
四、资金池的管理
(一)资金池设立与管理。省市按照6:4比例共同筹集,建立规模1亿元资金池,专项用于对合作担保机构开展“运通贷”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融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动态调整资金池资金,并委托中原再担保集团作为资金托管机构。
(二)风险补偿及标准。按照风险共担原则,资金池用于对“两企两个”融资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按照担保贷款未偿还本金的20%进行代偿补偿。资金池以担保代偿率5%为补偿上限,超过上限部分不再进行补偿。
(三)保费补贴标准。为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担保效率,资金池对合作担保机构开展的“两企两个”融资主体担保项目进行保费补贴,按照年化融资担保金额的1.5%对合作担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
用于“运通贷”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资金池存续期为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存续期满仍保留资金池账户,有结余的按出资比例原渠道返还,也可根据合作需要继续用于“运通贷”业务实施。用于“运通贷”交通运输专项贷款的资金池存续期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五、保障机制
(一)实行专项工作受托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河南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河南省邮政安全发展中心)作为“运通贷”业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运通贷”业务以及资金池监管等日常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实际情况对受托管理机构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工作。业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信息共享和政策协同,定期对“运通贷”开展情况进行交流,引导优化银行贷款、担保增信、资金补贴合作模式,加大对道路客货运、城市交通等道路运输领域的金融支持,对“运通贷”各参与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检查。
(二)加强对合作银行进行管理。鼓励合作银行根据“两企两个”融资需求(含存量贷款置换)以及交通行业企业特点,开发“运通贷”专项产品,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为企业提供便利化的融资支持,鼓励银行按市场化原则降低贷款利率。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动摸排道路货运物流行业“两企两个”群体贷款需求,将信息推送至“运通贷”工作专班进行共享;各家贷款银行将“运通贷”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台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及合作担保机构,同时抄送至业务受托管理机构。
(四)建立对担保机构准入授信绿色审批机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对担保机构准入授信绿色审批通道,增加准入数量,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分险机制,提供充足授信额度,保障“运通贷”银担合作规模在我省做大做优,争取更多再贷款资源,成立“运通贷”专属服务团队,设计专项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