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出台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2014年7月起,国内道路运输车辆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受统一的安全监管。
《办法》规定,包括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货品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等,都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道路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监控平台,并接入全国营运车辆联网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运营企业监控平台应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监管服务平台。
《办法》还规定对于没有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资质。对于未建成监控平台、不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道路运输企业,最高将处以8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