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文章

点击收起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 发展之路有多远?

2010-03-01 08:28:11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2008年末提出的一个新的发展思路,再制造即是指把废旧产品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流程,现时开展再制造试点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启动机、转向器5类产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表示,启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保护。按照试点办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该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志。且再造件是不得用于新车生产的,保修标准应达到原产品同样的要求,企业承担保修责任。据了解,目前标志在包括整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等14家企业中率先使用,包括位于广州市的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结束后,将在全国推广使用。

  为了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设计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保护。向社会正式发布,开始启用,并颁布六条实施标准,

  一、标志由标准图形和再制造中英文文字组成,所有权归国家发展改革委。未经所有权人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或擅自改造标志。

  二、标志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简称试点企业)(见附件二)率先使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结束后,将在全国推广使用。

  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志,对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的产品,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标注。标注在再制造产品上的标志应能永久保持。标志发布之前已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可不再标注。

  四、标志仅表明该产品为再制造产品。可以单独在企业的特约维修点、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场所或媒介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使用,也可与再制造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等信息组合使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标志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标志、销售没有标志的再制造产品的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六、标志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启用。

  关于标志的使用范围变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自汽车零部件产品再制造问题提出后,国家相关部门就给予了其高度的关注及政策支持。以上公布的六条标准也是为了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促使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健康发展。条例中明确提出再制造标识不得用于新车生产,无论如何,国家支持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出发点是好的。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的数据显示:2010年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能为:再制造发动机约11万台,再制造变速器约6万台,再制造发电机、起动机100万台左右;产值也才不到25亿元。相比再制造发达国家如美国,差距甚远。几年前美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年产值已经达到500亿美元,形成了一个产业。我国再制造业的年产值仅3亿多美元。无论从市场需求,还是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发展再制造产业都是非常必要的。

  谈到这里大家不免会在心里产生另外一种想法,零部件经过再制造程序之后跟新产品差别可能不会太大,一些不法商家会不会做以次充好、再制造产品当新产品卖给用户呢?目前也没有人能够肯定的表示不会出现这样的状况,零部件再制造本身是一个节约能源,使有限的资源实现二次利用的目的,如果出现反效果,可谓是得不偿失。

作者:佚名 来源:慧聪汽车配件网
生成海报
长按海报保存到手机,分享。
新闻反馈与咨询
查看更多车型,去精确找车
咨询看车
点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