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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新标促商用车更新换代

2013-02-06 06:47:33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对商用车的报废要求较以前执行的《汽车报废标准》更细化,有利于促进商用车更新换代。

  国家关于机动车报废相关方面的规定,最早始于1997年发布《汽车报废标准》,1998年报废标准进行了修改。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介绍,2000年发布了《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之后,2006年和2011年,商务部相关部门围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两次征求过意见。

  此次发布的新《规定》中,变化最大的是乘用车取消了年限规定,设定了60万公里里程限制。在商用车方面,其中最为显著的一个变化是,取消了到期车辆延期运行的规定,而是设定相应的年限和行驶。这意味着到期车辆将一律进行报废处理。

  新《规定》,对营运车辆,拟定了具体的使用年限。其中,三轮汽车、装配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报废年限为9年;配装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及微型载货车为12年;对于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的规定,维持之前10年的标准不变。集装箱半挂车的报废年限则延长到20年,其他类型的半挂车也明确规定为15年。

  《规定》对出租客运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也提出了明确上限。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是8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10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15年。

  对比之前执行的《汽车报废标准》,新《标准》在商用车报废管理方面进一步完善,对专用校车和挂车单独做了规定。

  新《标准》中,在设定报废年限时,首次将半挂车同牵引车区别对待,为半挂车单独制定使用年限。记者了解到,由于采用甩挂运输的挂车是轮流上路,一辆牵引车配备的多辆挂车,挂车的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大大少于牵引车,挂车的使用寿命将比牵引车长得多。新《规定》对半挂车使用年限的明确,使半挂车使用年限设定过短、导致资源浪费的问题得到解决。有利于降低运输企业的成本和负担,节约社会资源,也有利于集装箱行业和甩挂运输发展。

  新《规定》对专用校车设定使用15年、行驶40万公里必须报废。

  据了解,专用校车按照营运车车辆相同的使用年限要求。对此,客车企业反映,校车一般不能用于营运,主要是接送学上下学用,其他时间大多闲置,出勤率不是很高,每天行驶的公里数都比较有限。在新《规定》发布前,很多客户顾虑专用校车8~10年的使用年限,感觉买新校车不但没什么盈利还可能会亏本经营,现在专用校车的有关报废规定明确定为15年,认为有盈利空间。

  虽然新《规定》在商用车的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要求上略有放宽,但取消延期运行,有利于加快机动车报废速度。

  业内人士指出,取消报废年限限制并不意味报废的标准降低了,而是提高了安全环保门槛。对于达到使用年限,经过维修和调整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大气污染物排放等相关国家标准,而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合格标志的在用车辆,将实施强制报废。

  对此,有卡车经销商认为,新《规定》提出载货车报废年限为15年,取消以前执行的报废年限10年及以后5年延期执行的规定。虽然没有延长报废年限,但是设定了60万公里行驶里程的规定,有利于在监管措施得力的前提下,存进企业销量提升和产品更新换代。

  经销商济南浩达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也认为,现在车辆的质量有所提升,在寿命允许的范围内,报废期延长,可以减少浪费,使用户投入的成本降低,也可以促进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作者:刘进 来源: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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